各供应商对通告结果有质疑,可正在本通告刻期届满之日起7个处事日内以书面式样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庖机构提出。质疑必需是本次供应商提出,委托代庖人必需是投标被授权人,且亲身递交,不然不予受理。供应商正在递交质疑函纸质版的同时,必需将与纸质版贰言函一概的电子版(为word或wps,可编纂形式)发至邮箱。
遵循《中华百姓共和国当局采购法》、《中华百姓共和国当局采购法推行条例》、财务部《当局采购质疑和投诉法子》等执法原则,现将质疑提起的条目及不予受理的景象见告如下:
质疑人工法人或者其他结构的,应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庖人(需有委托授权书)具名并加盖公章。